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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招〔201711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吉建招201617号)第三条中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授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其收取”修改为“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收取,在招标人的同意下,也可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各地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收取”。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