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后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吉建招〔2017〕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建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76号)要求,为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相关市场管理行为的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对拟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再行设置投标人具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不得强制要求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投标人持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有效的营业执照即可参加投标。
二、为保证工程质量,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发包时,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资格条件中除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诚信行为等外,可以设置与园林绿化工程相适应的企业类似业绩。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合同备案工作,督促承、发包双方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