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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培训费用于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师资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伙食费是指参加培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五)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六)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摄影摄像和结业证书制作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协会举办行业培训活动所使用的费用原则上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出,若收取的费用不足,将从协会会费中补充支出;若支出培训费后略有盈余,结余款项纳入协会账户。

            第十条 协会收取的培训费一律使用税务部门核发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